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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开车送同学出车祸被判赔19万 内幕曝光简直太意外了

导读:好意同乘屡见不鲜,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,责任如何界定?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?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。

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,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并认定李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损失27万余元。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,属于“好意同乘”,酌情减轻汪某20%赔偿责任,判决汪某赔偿李某损失19万余元。一审宣判后,汪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近日宣判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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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胡伟霞说,“好意同乘”就是通常所说的“搭便车”“搭顺风车”,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,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,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判决支持好意同乘行为,减轻好意搭载他人的司机责任,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,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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